原告陈**诉被告杨**、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安**、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2年3月3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用东河区三套楼房进行抵押。同年4月29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用三套房屋作抵押。两笔借款约定利息为均为每月4%,承诺借款二个月。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付本金,只分别偿还了两笔借款的两个月利息各8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分别支付从2012年5月31日和2012年6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马**未到庭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被告杨**、马**...(本文书还有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