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薛**、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薛**、张**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4月7日,原告驾驶摩托车沿锡市那达慕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锡盟医院急诊门前与被告薛**驾驶的起亚牌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4月17日锡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锡盟医院处理后转入北京301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医院对原告的伤情诊断为车祸伤、右股骨骨折、肝破裂、剖腹探测术后、肺挫伤,高血压病,住院34天。由于原告伤势严重,出院后需要定期复查,原告身体又不方便离开,只好住在北京继续复查治疗,现原告已支出近30万元的医疗费。原告不但精神上承受了极大的痛苦...(本文书还有3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