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财险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参加本案二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财险石家庄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机动车损失费的数额及公估费承担进行改判;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王**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车辆损失费认定错误。王**主张的机动车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认定,而评估报告对车辆进行推定全损错误,且该评估报告对机动车残值金额认定过低。二、公估费应当由王**承担。
被上诉人王**辩称,一审判决依据的评估报告是由双方摇号选定、一审法院委托的溯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程序合法。太平财险石家庄分公司收到评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核,无相反...(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