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2012年4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王**。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长期分居,一直没有登记结婚。王**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并在原告娘家生活,与被告没有任何父女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女王**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
被告王**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随被告生活,原告提供抚养费每月6...(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