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珥陵酿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眭红伟,被告丹阳市珥陵酿造厂投资人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1万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2018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2日,原告承建被告厂房建设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工程固定总价53万元。2018年9月3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截止2018年10月12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42万元,尚欠1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据此,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丹阳市珥陵酿造厂辩称,2018年6月份,双方签订了合同。房屋建好后就出现问题,我方因此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房屋主体问题影响...(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