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因被告杨**常年外出,无法联系,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立即归还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杨**负担。事实和理由:刘**与杨**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因杨**儿子结婚需要费用,向刘**借款,刘**当时身上没有现金,于是刘**叫其侄子刘*生于2015年12月**日转款80000元给杨**。上述款项出借后,刘**虽多次催要,但杨**至今未归还本息。
杨**未作答辩。
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刘**身份证复印件及杨**人口信息,证明刘**、杨**的身份信息;2.中国...(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