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l-×××**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源汇区交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通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西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在该路机动车道西侧驾驶电动车逆向而行的被害人郑*相撞,郑*的被撞电动车又与紧随其后的由被害人柳*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郑*死亡、电动车乘坐人姚某受重伤(重伤二级)、被害人柳*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向被害人郑*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775.36元,向被害人姚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904.46元,向被害人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元。
另查明,案发时张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未拨打110报警,张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巡逻民警...(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