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一厂答辩称:无线电一厂与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对本金数额予以确认,但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所诉利息数额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相应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相应诉讼费。
长白集团答辩称:对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提出的利息起算时间有异议,请求驳回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的相应诉讼额请求,并由其承担相应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1985年8月25日,工行辽宁分行与无线电一厂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该行向无线电一厂发放贷款263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7.05‰。之后,陆续发放三笔贷款:一笔是113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1985年11月15日至1990年6月25日。第二笔是8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1986年8月1日至1990年6月15日。第三笔是7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是1986年8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二)1985年8月12日,...(本文书还有3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