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韩*、陶*以及原审第三人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上诉请求: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汪**与韩*、陶*于2019年5月27日成立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但汪**从头至尾都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被上诉人也不向汪**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2020年5月4日,陶*要求撤股,但是,两被上诉人却拒绝向汪**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汪**虽然与陶*达成了初步协议,但被上诉人却拒不进行公司清算,所以,被上诉人与汪**达成的协议没有生效,陶*至今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