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汪**、陶*、第三人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陶*、第三人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将第三人的股东由原告变更为两被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2、判令第三人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予以协助配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被告投资成立安徽金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两被告于原告协商,由原告担任公司的显...(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