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南站(以下简称汽车南站)不服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锋、刘**、人民陪审员黄搞组成合议庭。2012年9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邵工伤认字[2012]002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蔡**于2011年4月3日7时许在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南站,用手推开湘E******客运车辆的玻璃窗时,致其右正中神经损伤、右2、3、4指屈肌腱断裂,符合视同工伤认定条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告知了原告及第三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