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阮x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xx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纸业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于2012年11月13日申请至本委。经审查,我委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阮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1年12月4日,申请人在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评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协商不成,特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请求事项:裁头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3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34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48元、生活津贴12650元、医疗费8595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500元、检查费202元、鉴定费100元,合计110569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的所受伤属工伤无异议,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人的工资应当是1500元/月左右,申请人年龄超过57岁...(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