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石*区基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基边经联社)因起诉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基边经联社上诉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基边经联社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在合法物权遭受违法侵害后有权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一)基边经联社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其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基边经联社立案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和附件资料(宗土地界址点、土地面积图斑面积统计)。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涉案土地位于中山市石*区***,于2007年进行登记,所有权证号为集有(2007)2****2号,土地面积1761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