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有效证据,原审法院认定,韩*强与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一)关于李**、冯**、冯*、冯**、黄*、黄**的损失。根据相关证据及其标准,原审法院核定李**、冯**、冯*、冯**、黄*、黄**因亲属黄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000元、丧葬费24186元、死亡赔偿金818215.71元(40393元/年×20年计807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55.71元:父亲14498元/年×5年÷7人)、财产损失200元。李**、冯**、冯*、冯**、黄*、黄**因亲属黄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精神损害是客观的,但黄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故对李**、冯**、冯*、冯**、黄*、黄**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支持30000元。李**、冯**、冯*、冯**、黄*、黄**主张的其他损失,均因证据或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事故赔偿。对于李**、冯...(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