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科福多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栾**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号裁决书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44号)的规定,对农村年满60周*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父母,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奖励,被告作为符合条件的青岛市农村户口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可在年满60周*后获得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该费用与被告在本案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费用在性质上并无区别,都是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的养老补助,原则上不得重复领取。本案中,如果原告依照仲裁裁决向被告支付了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仍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领取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这样不仅违背了国家相关独生子女父母补助政策的订立初衷,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而对于...(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