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陈**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原告欠款220万元,附加利息26.4万元(220万元×0.02月息×6个月);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2019年8月2日,原告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归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8月2日为281424.66元,并自2019年8月3日起按每日1315.07元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2.被告**对150万元的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陈**因经营生产资金短缺,陆**原告借款220万元,于2018年6月17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150万元,如未还清按尾款数计息月息3%,鉴于双方约定的月息过高,原告主动降息以月息2%计算利息。因被告**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为150万元,故要求被告**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计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辩称,...(本文书还有5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