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申请调解,本院依法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12月2日,云南有色地质局与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庐园物业管理合同》,2003年1月15日,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云南分公司,启用“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并说明云南分公司所有对外债权债务由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06年9月1日金庐园业主委员会出具《说明》,内容为:深圳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于2002年2月28日签订的金庐园物业管理合同已于2005年2月28日到***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前,原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继续有效。2013年2月28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备案。2014年3月7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的具体服务内容,管理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恒基公司每年征询一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含基本满**)达到75%以上。如满**达不到75...(本文书还有5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