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辩认照片、销售发票、现场方位图;2、被害人李*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蒋*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光碟2张;7、作案工具豪进牌摩托车1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本文书还有4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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