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张**、李**、何*因与被上诉人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并征询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五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上诉人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庭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饶**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饶**实现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中是否聘请律师,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饶**委托法律的费用,并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江西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纵使应当支付饶**的律师费,根据《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律师服务指导价标准(暂行)》的规定,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指导价也就在0.5%-2%最高1万元。可见,一审法院判决江...(本文书还有4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