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吴**与被告泉州市南洲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洲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吴**、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陈**到庭参加诉讼,南洲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吴**与南洲公司于2004年6月9日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南洲公司协助吴**、吴**办理前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南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6月9日,南洲公司将其合法所有的址在南安市霞美镇四黄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吴**、吴**,并签订了1份《双方协议证明》,该《双方协议证明》约定:南洲公司将其所有的南国用(籍)字第00030235号建设用地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897平方米中的1224.25平方米转让给吴**、吴**。后吴**、吴**已按《双方协议证明》约定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并多次催促南洲公司尽快办理前述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南洲公司均以各...(本文书还有4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