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刘**、被告林**、被告中国人保福清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9日15时20分许,被告刘**驾驶闽akp880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碰,事故造成原告陈**受伤及车辆损坏的损害后果。2014年9月11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入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住院22天。2015年7月20日,原告伤情经福建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取出内固定手术的医疗费用估算为8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46658.0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护理费3269.2元;4、误工费62000元元;5、营养费:6000元;6、交通费4000元;7、残疾赔偿金30722元×20年×0.1=61444元;8、...(本文书还有4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