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江*、岳建公司在鸿宇公司“福鑫南郡”一期实际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153062400.9元(可确认部分151693289.18元+争议部分中确认的1369111.68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已付工程款的认定。(1)签字确认部分。2014年9月24日的《工程款已付未付表》载明:已支付工程款100948415元,包括支付给岳建公司83192864元,江*、江**借款抵扣工程款17755551元。江*、江**在确认人一栏签名。现江*、岳建公司对该表中借款本息抵扣工程款17755551元不予认可。经查,2014年1月7日,鸿宇公司与岳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表明岳建公司同意对江*所借款项予以直接抵扣工程款,且江*、江**对已付工程款已经确认,故其主张借款不能抵扣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部分签字金额认定为双方诉...(本文书还有13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