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毛**,职务总经理。
原告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诉称,2014年11月25日10时25分,杜**驾驶津h×××××号小轿车沿东八道由东向西行驶遇沙**驾驶甘k×××××号小轿车沿北杨*由北向南行驶。双方行驶至北杨*东八道交口时,杜**车前部撞沙**车左侧前部造成双方车损,杜**、沙**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空港经济区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本车车辆损失23115.5元,三者车辆损失109139.6元。...(本文书还有3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