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请求:判令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38004.48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7358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50元、护理费人民币11645元、误工费人民币15755元、营养费人民币8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23265.6元、鉴定费2500元。其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请求:判令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2473.48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1327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96元、误工费人民币5206元、营养费人民币1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其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
被告人王*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是在被告人徐某某的指使下才伤害被害人的。对附带民事部分无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其没有叫王*红打人,其去劝架时被踹了一脚,就反手打了对方。其第二天才知道被告人王*红捅伤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答辩称原告人黄**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王*红个人承担。原告人孙**的经济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决。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红、徐某某与黄某乙等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1918国际娱乐会所内喝酒。王*红与被害人黄**因唱歌发生纠纷后,走进卫生间。黄**与朋友孙**、骆**等人也准备离开。王*红从卫生间出来时,徐某某向王*红比划黄**、孙**、骆**等人离开的方向,王*红...(本文书还有6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