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支持杨**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杨**与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成立劳动关系,工资按月支付,月计薪工作日为21.75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杨**存在加班情况。杨**提交了2014年至2019年12月底济南市传染病医院的清运医废登记及保洁日志资料,用以证明杨**工作、出勤情况,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对该宗资料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通过该宗资料中详细记录的杨**自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底期间出勤、工作情况,充分体现杨**加班的具体情况。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工资发放表已体现出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支付了加班费,该认定欠妥当,支付加班费并不等于足额支付加班费。2019年间除了春节三天假期外,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均只支付了一倍的加班工资,而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本文书还有4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