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胡某、杜**、刘*桦等的证言,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尸检报告,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并认为被告人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予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李*诉称: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孙*驾驶川s******号小型普通客车将刘*甲头部挤压,致刘*甲受重伤,后孙*逃逸。刘*甲因抢救不及时死亡。现请求判令被告人孙*赔偿死亡赔偿金487620元、丧葬费22848.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30000元,差旅费20000元,共计610468.50元。
被告人孙*辩解称:他没有撞人,事发当日,被害人在他驾车经过前就已经摔倒,且事发路段路况良好,不可能存在挤压;他的车安装的是防滑轮,如有挤压应该有痕迹,可他的车子上并没有痕迹和血迹,保险杠上的布纹和破裂均是本案发生前几天自己开车造成的,因此,被害人的死与他无关。其辩护人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驾车撞人和挤压了被害人均不成立,因从孙*的行车方向和被害人倒地后身体的朝向可以得到证实。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仅凭两份鉴定意见不能认定本案的事实,也无法得出唯一结论;2、证人的证言与其它材料有出入,有证人提到了白色车辆问题,相互间又存在亲属关系,是否采纳请法庭认定;3、事前孙*具有驾驶资格,没有喝酒,车*表明车辆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孙*对当时的情况很清楚;4、公诉机关出示的其它证据没有排除合...(本文书还有6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