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赵*,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一于2011年12月8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11月27日、2014年1月27日分别与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签订五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天津嘉里工程项目提供搭设脚手架并提供作业人员。根据合同约定脚手架工程款清算时间为租赁期满同时拆完脚手架及清场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最后一批脚手架搭设工程于2014年7月21日施工完毕,经原、被告结算,合同1和合同2确定的工程款结算额分别为188966元和439780元;合同3和合同4确定的工程款结算额为3993247元,被告就合同1、2、3、4尚*413447元;合同5工程款结算额为2113737.82元,合同总价款6735730.82元,已付4208546元,合计被告至今尚有31330...(本文书还有4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