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音乐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刘*、王**、原审被告赵**、原审第三人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音乐学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2.支持上诉人的原审答辩意见;3.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对案涉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教职工,承担教学管理和为民族器乐创编等任务,工作职责就是管理和为民族器乐系创写作品和开设民族器乐创编课等。“八音组合”为上诉人民族器乐系师生组成的室内乐团,被上诉人为“八音组合”进行创作并组织演出《月牙五更》《远思》等是按照被上诉人的工作安排履职的体现,属于完1成上诉人交与的工作任务。“八音组合”所涉包括《月牙五更》《远思》等作品著作权均归属上诉人所有。二、上诉人在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中被上诉人已经认可案涉作品中的《打令调》完整著作权属于上诉人,据此可以推定,其它与《打令调》处于同等性质的另五首案涉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上诉人原审期间,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已经结项的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作品室内乐《打令调》,而该《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申报指南》第五条2款规定,项*主体对申报项*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该项*的主体是沈*音乐学院,二被上诉人既非项*主体,也非著作权人,仅仅是参加者(...(本文书还有6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