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刘**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借款发生在段**与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刘**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刘**答辩服判。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止对郝*名下的土地征占补偿款中属于其所有份额的冻结及提取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段**与段**、丁**、贡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了(2014)红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段**、丁**、贡秀丽偿还段**欠款26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查明“2012年4月20日,段**、丁**、贡秀丽与段**达成借款协议,段**借给段**、丁**、贡秀丽的350万元的欠款己偿还85万元,还欠265万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段**申请执行,形成本院(2015)红法执字第122号...(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