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威宁公司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农院路**号出租的竞价公告是受蔬菜公司委托进行,威宁公司并非案涉的租赁物农院路**号的出租人,出租人为蔬菜公司。该竞价公告在竞价及成交条件中亦明确为1、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2、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虽然晓荣公司竞价成功,并与威宁公司签署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但因租赁场地的消防...(本文书还有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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