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我不负担抚育费,我要求随时探望儿子。财产依法分割。赔偿我青春损失费20万元,我不负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4月18日领取的结婚证。2009年3月10号婚生一子取名**,因双方婚后因生活损失生气,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在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01年8月11日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另查明,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有2011年购买空调一台,价值2950元,2011年购买的太...(本文书还有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