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的供述及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病理)字(2019)97号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sjgz0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积极配合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