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8时许,在泊头市营子镇后军屯村,被告人赵*及家人与解*及家人因为土地发生纠纷,后进行厮打,打斗过程中赵*用头将解*面部撞伤,致其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解*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解*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药费4975.94元、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00元,误工费为858元,护理费为364元,上述损失共计8097.9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解*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1月8日傍晚父亲说赵**家在沧州叫了一伙人和其母亲唐国英发生争执,其就去了赵**家,看见他一家三口和他侄子等人在现场,后来派出所的来了把双方劝开了,并给双方调解,其要求谁给推的沙子谁再给推回去,赵**把他妻子按到推土机下不让车...(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