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竹县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川贵众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贵众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商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的证人许荣武、申化忠未出庭作证,而一审判决却表述为“本院对上述证人进行了核实”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因环保问题要求被上诉人停工且未通知复工的事实无证据支持;一审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是错误的。3.一审将保证金认定为安全保证金是错误的,其性质应为履约保证金。4.被上诉人未将生产设备完好移交给上诉人。
川贵众智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