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济宁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终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后,没有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三、一、二审法院遗漏了必要诉讼参加人,适用法律错误。案外人马宝利作为本案诉争合同的实际权利人及义务人,已向被申请人履行了给付房款义务,双方争议合同依法不应当解除。四、被申请人明知《宝利大道买断经营权合同》实际购买人是马宝利,仍然起诉再审申请人张*解除合同,系恶意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济宁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本案属于恶意诉讼”的申请理由,经查,被申请人济宁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身山东...(本文书还有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