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苏**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四建公司)、第三人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闽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黎**、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二、判令解除查封和停止执行原告坐落于北海市昆明路以东、海角路以南“富贵轩”**幢房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4日,原告黎**、苏**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涉案房屋。按合同约定,原告黎**、苏**付清了首付款,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与第三人于2016年11月10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与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和执行涉案房屋。为此,原告黎**、苏**于2018年4月8日提出了执行...(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