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孙**、王**、张**与被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四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汪**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孙**、王**、张**诉称:2010年6月30日12时30分许,原告之子张孟驾驶鲁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阴市周*镇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宏路交叉口路口地段时,摩托车前部与沿华宏路由西向东行驶,唐大学驾驶的皖xx/xxxxx变型拖拉机左侧发生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张孟*亡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现场调查取证,认定张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大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四原告委托被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孙*代为处理。2010年10月20日,原告张**、王**与孙*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和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等”。2011年8月5日,原告张**、王**再次与孙*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和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本文书还有4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