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在建设阿拉善盟名都中央广场综合楼的过程中,因被告名都阿盟分公司施工图纸的原因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自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的人工费、机械费、周*材料费、窝工费、误工费、财务成本增加费、新图纸工程量增大和旧图纸施工费用等),原告(乙方)与被告名都阿盟分公司(甲方)达成了经济补偿协议,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11月30日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而完成的施工费用为壹佰万元整,该笔费用已于2011年12月由王**代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施工费用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二、2012年9月10日前甲方因施工图纸不能及时提供,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人工费、机械费、周*材料费、窝工费、误工费、财务成本增加费、新图纸工程量增大和旧图纸施工费用),由甲方一揽子补偿给乙方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甲方已于20...(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