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与平顶山市**********、平顶山市***********、宝丰县宝*******、夏**、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阳盛公司对石龙区农信社证据无异议。
金源煤矿、宝西公司、夏**、夏**未到庭,未质证。
三阳盛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金源煤矿、宝西公司、夏**、夏**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依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2014年6月30日,石龙区农信社与金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石龙区农信社向金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间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1.1,按月付息,到期偿还本金。此笔借款由三阳盛公司、宝西公司、夏**、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石龙区农信社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源公司发放贷款5000000元,该笔贷款清息至2014年11月23日,下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金源公司至今未予偿还,三阳盛公司、宝西公司、夏**、夏**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中,石龙...(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