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江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4日上午,原告乘坐周*天驾驶的被告所有的苏a号**路公交车,该车行驶至本市长江路附近时,被告周*天驾驶不当,致使原告跌倒受伤,造成寰枢关节半脱位。因原告是被告公交车上的乘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有义务安全将原告送达目的地,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043.88元。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20...(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