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和2015年9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诉称:胡*于2013年10月17日向黄**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还清,由胡*给黄**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胡*一直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
胡*辩称:我给黄**打的借条是事实,但是我并没有从她那里拿到钱。
经审理查明:黄**与黄某乙系姐妹关系,黄**通过黄某乙认识了胡*(胡*又名胡**)。2013年10月17日,胡*因资金周*,向黄**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黄**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借黄**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