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东升、向必凤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丽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东升及其辩护人税勇、被告人向必凤及其辩护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田东升于2010年5月28日进入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光学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负责发货、提货等运输工作。2011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田东升在向公司财务报销车旅费的过程中,以在费用报销单中虚增金额以及冒充财务审核人林雄昌”、胡智雄”、张发科”三人的签名虚构报销费用,骗取公司财物人民币204300元。2011年4月中旬,被告人田东升离开道明光学公司。被告人田东升将骗取的赃款用于偿还债务、治病等。...(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