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程**、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后,本院依法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孙*,被告程**、冯**,被告人寿财险新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3日,在新乡市王*十字东200米,程**驾驶豫g×××××号车与原告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程**逃逸,经公安部门认定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在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支付医疗费50927元,因原告未出院,其他费用待再次起诉时一并计算。事故车辆在人寿财险新乡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5092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寿财险新乡公司辩称:核实保险关系后在确认损失的前提下...(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