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攸县艳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艳塘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纳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艳塘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告自2008年2月在艳塘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012年9月,艳塘矿业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家休息几天后,感觉浑身无力,咳嗽越来越严重,于2013年6月到株洲市××防治中心治疗,被确诊为煤工尘肺三期。原告主动找被告协商处理,被被告无理拒绝。2014年12月26日原告向攸县劳动仲裁委员...(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