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住河南省淇县高村镇。
被告牛**,住河南省淇县朝歌镇。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正之元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在河南省淇县火车站附近李*民家里签订了家具购销合同,且认为其住所地分别在河南省淇县高村镇xx号、河南省淇县朝歌镇xx号,属淇县辖区,本案应移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
就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辩称: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一条约定:本次合同货款在原告产品送达被告合同指定处,并经被告人员验收合格后,被告需按照合同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30万元整。该约定表明了一个问题,就...(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