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泸州市广告公司。
2.注册号:993481。
3.申请日期:1995年11月3日。
4.注册日期:1997年4月28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茶、糖、面包、糕点、面条、玉米花、大米花、豆粉、食用面筋、食用冰、糖蜜、蜂蜜。
7.2007年10月,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云南知青城茶叶有限公司(简称知青城公司)。2017年1月20日,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天骄浩特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骄浩特公司)。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号《关于第****号“知青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12月13日原国...(本文书还有2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