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黎**(曾用名黎*)。
第三人肖**。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西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诉被告北流市六麻镇石玉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黎**、肖**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曾昭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玲、黄祖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8日,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山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和第三人承包被告的公有山响交陂山场,种植八角等经济林木,山场开发所需的投资由原告解*,合同明确了承包山场的面积、界址及双方收益的分成办法,承包期限从2001年1月起至2071年1月止。承包合同经北流市六麻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00年12月29日经北流市公...(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