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诉被告马*、李*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委托代理人尹*、李*,被告马**被告马*、李*2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1为被继承人李**父亲,被告马*是李**配偶,被告李*2为李**女儿,李*与马*婚后先后购买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伟峰总部领地**幢**号房屋、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长***小区**号楼、中山市南郎镇长平路**号畅海园**座**房三套房屋。2017年7月25日,李*坠楼身亡,未留遗嘱。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上述三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扣除马*自有部分,尚有50%遗产应由其在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1、马*、李*2共同继承;被告于2019年5月4日在法院起诉原告要求继承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杏路伟峰一总部领地*...(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