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犇公司与被告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115995.9元以及违约金63533.72元(违约金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8日计算至全款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179529.62;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赣a×××**的北京奔驰轿车(发动机号**;车**le4gf4bb6al10062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天津恒通嘉合依据被告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本文书还有3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