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东莞市古登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被告古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2年7月4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保安一职,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告也没有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根据被告制定的厂规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应发年终奖,被告只发放了2012年6个月的年终奖500元给原告,并没有支付原告2013年的年终奖。2013年10月21日21时32分许,原告与一客户因没有携带放行条而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导致受伤,2013年12月25日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10日到东莞康怡鉴定中心评残未能达到伤残级别。原告工伤...(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